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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曾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8日

一、案情简述

2017年,证监会公布1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典型案例。

2016年6月,曾某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虚假“联名信”,并发布到微信群中。“联名信”中提出市场中存在做多资金恶意炒作致使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背离等观点,并署名“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经核实,“中国蛋品流通协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无章程无财产,属于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上述关于该协会的表述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截至调查日,中国蛋鸡信息网该帖查看量2125次,回复15次,后该帖被删除。

“联名信”发布当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在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前,曾某使用其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6月15日虚假信息发布后,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60元,扣除交易手续费36.18元,违法所得1223.82元。

二、立案调查

大连证监局认定,李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决定给予曾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万元。

三、法条索引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八)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案件启示

投资者要对非正式渠道发布的所谓“举报”“状告”信息保持警惕,从权威机构、正当渠道获取信息,以免偏听偏信,遭受违法行为侵害,不轻信未经证实的市场传闻,切勿盲目跟风,理性投资,不传谣不信谣。

交易所运用舆情监控系统等多种手段对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行为严密盯防,快速反应、严肃查处,期货市场各交易主体应恪守交易规则,合法、合理参与期货交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任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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