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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王某、方某借用、出借期货账户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

一、案情简述

2023年8月9日,方某于恒力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21年6月23日,方某于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方某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王某使用。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期货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结果

证监会认为,王某、方某借用、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王某借用、方某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某、方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三、法条索引

《期货和衍生品法》

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启示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出借或借用他人期货账户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违反者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实践中,投资者可能通过借用账户隐藏真实身份,规避监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规制。对于出借账户者来说,出借账户的交易活动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因此,投资者应当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期货账户,不借用,不出借,严守法律底线,合法合规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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