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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秦某使用其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在16个交易日内,先后在6个品种、9个合约上存在62次大额报撤单并反向成交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及期货交易量。秦某的上述操纵行为获利553,693.3元。以上事实,有相关期货账户资料、期货交易记录、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
秦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60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没收秦某违法所得553,693.3元,并处以553,693.3元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秦某不以成交为目的,进行多笔大额报撤单并反向成交行为,影响了期货交易价格及期货交易量,并以此谋取相关利益,构成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通常被称为虚假申报,国外称为幌骗,通过这种行为,行为人人为制造市场波动,影响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干扰其他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扰乱正常市场秩序。2022年8月《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
虚假申报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意图、行为表现及行为影响。行为意图即行为人在申报时不以成交为目的,可结合申报、撤单情况及其他行为特征综合判断。行为表现即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地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制造虚假的市场深度表象,或者意图制造人为的价格涨跌方向。行为影响即行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以价格为例,操纵行为对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价格朝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向变动,或者将价格维持在特定水平,尤其是封住停板直至收盘。
四、法条索引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已废止)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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