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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投资者周 | 上期投保案例:王某、方某借用、出借期货账户案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方某将其期货账户出借给王某使用。上述违法事实,有期货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为,王某、方某借用、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某借用、方某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某、方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王某、方某借用、出借期货账户,均属于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行为。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出借或借用他人期货账户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违反者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

实践中,投资者可能通过借用账户隐藏真实身份,规避监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期货账户实名制是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出借账户者来说,可能因为不了解出借账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放松警惕,将账户出借,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因此,投资者应当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期货账户,对借用、出借账户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不借用,不出借,严守法律底线,合法合规参与市场交易。

四、法条索引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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